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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一)工业企业

  1. 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工业企业;
  2. 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5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 资料的工业企业;
  3. 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 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新办工业企业。

(二)商贸企业

  1.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
  2. 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3. 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4.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5. 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 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
  6.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 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
  7.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其他商贸企业(属于本条第(四)款范围的除外)。(注:根据市局其他文件,包括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的新办其他商贸企业)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

(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恢复、转正的,企业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1. 新办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办理 登记当月开始三个月内或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的当月开始的三个月内;其他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条件的次月或达到其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次月;
  2. 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需申请资格恢复的,应在经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当月。
  3.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格转正的,应在纳税辅导期满后申请。
  4. 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的,应在临时一般纳税人有效期满后二十日内,即认定之月起12月后二十日内;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程序

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附件)二份。申请资格认定的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 登记证副本;
  2. 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或其他业主出具的可使用场地证明);
  3. 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4. 进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小型水电经销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
  5. 新办企业提供与预测销售相关的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或销售意向等;企业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书》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打印后使用。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暂停、恢复和取消

  1. 主管 机关在 管理和检查中,发现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提供 资料的纳税人,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责令其整改。在暂停期内,企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暂停其增值 税专用发票领购和使用权。
  2. 主管 机关在 管理和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直接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3. 被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按《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资格恢复, 机关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的受理和审批进行审核和审批。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 资料的予以办理资格恢复手续。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恢复、转正)通知书》,经办人重新核发其领购簿。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转正

  1.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转正,包括以下两种情形: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2.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满后,纳税人可按要求申请转正。
  3. 对于符合《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 资料的,且纳税评估结论正常的,则转正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继续、转正)通知书》。对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下两种情 形继续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